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规定,广州市住保办、广州安居集团就申购2025年第二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一、申请审核相关问题
(一)申请家庭包括哪些家庭成员?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能否独立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符合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办法》第十四条)的,主申请人年满30周岁可独立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人才家庭申请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的,主申请人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
(三)申购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有户籍限制?
答:申请家庭按照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办法》第十四条)申购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按照人才家庭条件申请的(《办法》第十五条),对主申请人无户籍限制。
(四)主申请人户籍和就业分别在本市不同区,由哪个区负责资格审核?
答:户籍所在区。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如户籍和就业在不同区,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主申请人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五)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办公场所所在区吗?
答: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就业单位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区。主申请人在同一就业单位的多个办公场所工作的,应在申请时申报常用办公场所所在区。
(六)申购条件中涉及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如何计算?
答:《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的计算,以销售通告发布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本批次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以2025年7月31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七)有宅基地住房,但尚未办理宅基地住房确权手续/尚未出证,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吗?
答:不符合。宅基地住房虽然尚未确权出证,但属于实际取得并拥有处分权利的住房,纳入自有产权住房范畴,故不能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八)主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的计算,以销售通告发布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本批次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在2025年7月31日(含)前未年满50周岁的,需满足2022年2月至2025年7月(42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中断、补缴的月份不计入正常缴纳月份中。
2.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在2025年7月31日(含)前已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3.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在保状态,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由本市用人单位出具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4.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于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18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中断、补缴的月份不计入正常缴纳月份中。
5.其他人才家庭应满足于2023年2月至2025年7月(30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中断、补缴的月份不计入正常缴纳月份中。

(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或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20日内退出前述住房。
根据《办法》,未按规定腾退政策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且拒不退出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承购人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办法》,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十)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家庭网上申请时,系统自动读取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包括户籍、身份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学历、学位、房产等,无需个人上传相关资料。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数据或申请家庭对读取数据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需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1.户籍家庭申请材料
(1)户籍材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含本人页及户主页)。
(2)婚姻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司法文书(含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等);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情况相关材料。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广东省直社会保险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4)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承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合同等材料。
(5)其他材料:在每批次房源推出供应时,需申请家庭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人才家庭申请材料
(1)婚姻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司法文书(含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等);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情况相关材料。
(2)学历材料: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书面通知书。
(3)学位材料: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位书面通知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位认证书。
(4)高层次人才材料: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提供《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5)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与申报级别相符的专业技术证书。
(6)职业技能等级材料: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提供与申报级别相符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的,提供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广东省直社会保险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参保地为本市的,提交《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9)全职在穗工作材料:属于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提供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同第8点)。如无法提供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材料的,需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10)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承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合同等材料。
(11)其他材料:在每批次房源推出供应时,需申请家庭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申请审核过程中相关信息如何通知申请人?
答: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实行网上办理,申请家庭可在网上查询业务办理情况。申请审核程序中对申请家庭的告知,是指通过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请家庭”的规定,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家庭可在指定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及结果,审核部门也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主申请人。如后续在APP或微信公众号上线相关功能,将视情况增加APP或微信推送方式告知业务办理情况及结果。
(十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选房顺序号靠后未能购房的,下一批次项目申购时资格审核结果还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的规定,考虑到申请家庭婚姻、就业、自有产权住房、社保等情况动态变化,资格审核结果仅当次有效。申请家庭未能购房的,在后续房源推出时,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十三)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购资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申请家庭所处申购环节的不同,其申购资格处理情形如下:
1.网上申请期间,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在申请网站选择终止申购,按照变化后的家庭情况重新申请,审核部门按照最终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2.申请受理后、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3.选房认购后、签订合同前,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1)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原配偶不视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十四)如果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请条件,是否可申请两套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不能。根据《办法》关于“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的规定,申请家庭同时符合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条件的,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审核部门根据该家庭所选定的家庭类型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十五)已参加过广州市2025年第一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购但未签订有效买卖合同的家庭,本批次申请是否需要重新填写信息并提出申请?
答:需要。根据《细则》关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的规定,考虑到申请家庭信息(如人员结构、住房情况、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等)可能存在变化,为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每次申购均需提交最新的申请信息。

二、配售相关问题
(十六)购买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销售通告—网上申购—公布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资格审核—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
(十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政策是否与普通商品房一致?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办法》,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政策可以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
(十八)申购人中签但没按规定进行选房,能否补选?后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会面临申购限制?
答:根据《细则》,申请家庭未按规定选房认购的,其选房顺序号作废,由其他家庭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即未按规定选房,当批次无法补选。后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会因此面临申购限制。
(十九)购买后能否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产权?
答:申购人购房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部产权,但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将注记以下内容: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属于回购、内部流转、继承和离婚析产等情形的,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买卖合同约定办理。

三、售后管理相关问题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十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如何退出?
答: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内部流转。承购人确实需要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3年封闭持有期满后在建设运营机构(广州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
(二十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持有期怎么计算?
答: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持有期为3年,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在内部流转平台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办法》,承购人在内部流转平台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出售对象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
挂牌出售1年后确无人购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
申请退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不存在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二十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

(二十五)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可以购买其他住房吗?如果购买其他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承购人可以在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但购房后应当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下列期限内办妥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承购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自办理新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36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间超出36个月的,自该住房达到交付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自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十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不得有哪些行为?如果违反使用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4.设立居住权;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1年及以上;
6.改变住房用途;
7.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办法》,承购人未依规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及时改正。若拒不改正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承购人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申购人户籍迁出广州或者不在广州工作和生活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何处理?
答:根据《办法》,户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应当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
承购人应当自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在1年内办妥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二十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或离婚析产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改变吗?
答: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离婚析产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仍然要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二十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出租给他人吗?
答:不可以。理由为:根据《办法》,不得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